赣旅商院会系发[2007]05号
会计金融系全体教师:
为了激发我系教师尽快成长为“双师型”教师,优化师资结构,尽快将我系主要专业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与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 认定
我系获得高级以上(含,下同)教学系列职称(含学院内聘)的全体教师(含已在我系任教一学期以上的外聘教师),另外取得对应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金融师等,不含一般的技能证书),并在2006年元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实质承担企事业单位或会计事务所兼职会计半年(可以累加)以上(出示有效证明),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或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取得对应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会计师、金融师等),并在2006年元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实质承担企事业单位或会计事务所兼职会计达到两年(可以累加)以上(出示有效证明),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二、 待遇
凡被认定为“双师型”的教师,所授课程的课酬在应得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并优先推荐为院级以上(含)教学名师、骨干教师、课程带头人等。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