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计划中实训课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使实习能按教学计划的要求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生毕业实习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就业处及各系分管领导组成。由分管院长召集、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各系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1、 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对每年实习安排工作提供具体的思路,并指导实习基地的开发;
2、 各系负责实习的具体组织管理、实习基地开发和实习安排的策划工作,负责各系学生实习动员、实习面试管理、实习单位落实、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实习日常管理和实习成绩评定及总结等;
3、 实习指导教师协助各系分管领导负责实习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教务处应会同各系广泛建立实习基地。各系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联络、洽谈,所有实习基地的建立均应以学院名义由教务处会同各系签订合作协议,并纳入全院统一管理体系。
(三)学院全日制各专业学生均必须参加实习,实习鉴定为合格者方可毕业。
(四)根据需要,学生实习可以片(组)为单位,采用集中或分散的形式进行,也可利用寒、暑假组织实习(实习时间计入实习总时数)。
(五)实习指导教师应关心学生的思想,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进行指导,具体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一)各专业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应提前两个月制定实习计划(见附件),报教务处审批。一般而言,学院三年制各专业的具体实习时间分别为:
1、旅游类专业:实习安排于第三学年的第5或6学期;
2、其它文科专业:实习安排于第三学年的第6学期;
3、理工类专业:实习安排于第三学年的第5或6学期。
(二)实习期为两学期的专业,实习可分为二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第五学期)的专业实习和第二阶段(第六学期)的毕业实习。实习期为一学期的专业,专业实习期为前3个月,之后为毕业实习阶段。为保证我院人才培养的质量,专业实习必须由学院统一安排。
(三)本着用人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精神,第一阶段考核合格同学,可继续于专业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至用人单位鉴定正式录用合同或毕业时间为止。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不愿于实习单位就业的同学,可另找实习单位完成毕业实习。
(四)考虑到实习工作的难度和专业的差异性,各专业可从实际出发,在保证实习总时数的前提下,按照相关审批手续对以上所规定起始实习时间作适当调整。
三、实习单位安排
(一)学生实习一律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二)为保证实习质量和方便管理,学生实习原则上必须由学院统一安排,并委派实习指导教师,协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三)部分学生具有较好条件要求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含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必须书面申请,征得实习领导小组的批准,再由各系按照实习计划在规定的实习时间段安排。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应与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一样,必须按照我院实习要求鉴定实习协议书,以确保实习时间和得到有效的管理。
(四)学生实习期间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实习。
四、实习纪律与成绩考核
(一)所有学生持一本实习手册赴实习单位实习,并在实
(二)各专业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做好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并由各系实习领导小组会同实习单位对每位实习生评定成绩。各系于学生实习结束后、毕业前分专业将实习成绩清单报教务处存档。
(三)为使实习正常进行,学生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制度和规定;
(四)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类别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公假、丧假等;
(五)学生实习期间,先按照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和规定办理,如各实习单位无明确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
(六)各类请假均需提前填写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经实习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准假后,才能生效;如遇突发事件而不能提前请假者,必须于当天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事后尽速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各类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并按实习规定时间补足实习时间,违者按学校规定酌情予以处理;
(八)未按请假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休假离职者以旷工论处;实习期间连续旷工三天及三天以上者,实习成绩以零分处理。在学院规定的实习期间,任何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总时间三分之一者,实习成绩以零分处理;
(九)实习期间,由于实习单位业务性质的特点,经事先安排而有轮班、早班、夜班、两头班、加班等情况,学生应予以接受。如实习单位在安排上确有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可通过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五、实习奖惩办法
(一)奖励方面:
1、实习优秀奖: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被评为优秀员工奖、服务明星奖,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均可经学院核实后由学院评定,评出实习单项奖,并作为实习成绩评定和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依据。
2、实习全勤奖:学生在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请假、无任何无故缺勤和私自换班的,经学校核定后评定为实习全勤奖。
(二)惩罚方面:
1、勒令退学:在实习期间,学生如有以下任何情况者,以勒令退学处理。
(1)有盗窃或欺诈行为者;
(2)财务上有舞弊行为者;
(3)工作中索要小费或索取回扣者;
(4)介入色情服务或中介者;
(5)私自向客人兑换外汇者;
(6)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7)有触犯法律而拘留以上违法者;
(8)有擅自将单位或他人钱物带出单位者;
(9)其它严重败坏学院形象和声誉者。
2、对发生以下几种情况者,实习成绩以零分处理:
(1)未经学院批准私自进行实习者;
(2)拒绝接受指派工作或蛊惑他人不服从者;
(3)有欺诈辱骂威胁主管或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者;
(4)以找单位为由或其它理由无故长期请假,并造成严重影响者;
(5)有严重违纪,并造成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实习顺利进行者;
(6)未经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终止实习者;
(7)实习期间,在单位有打架肇事者或其职工发生矛盾,未按正常途径和手续协调处理而造成严重影响者;
(8)在单位有聚赌或酗酒行为且不听劝告者;
(9)有不道德行为或被单位退回者。
(10)未完成规定的实习时间者;
(11)无实习鉴定者。
六、实习中期检查
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在实习期间安排两次中期检查,具体时间和地点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实习学生。检查小组将根据实习基地和实习辅导教师所反馈信息着重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由就业处、教务处通报有关就业和有关考试信息。
七、学生学费、实习津贴、补贴及医疗保险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仍为在校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于实习前交清学费。实习前有欠费的学生将不得按期进入实习和毕业阶段。
(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津贴,按各实习单位的规定直接发放给实习学生,学院各系及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变相截留。
(三)各系具体负责实习联络和洽谈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本着提高学院毕业生质量品牌和维护学生正当利益的宗旨,竭尽所能为学生争取实习期间的合理报酬。
(四)实习单位支付给我方的实习管理费统一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五)学生因实习产生的中介费(符合学院规定并经学院批准)、旅差等费用一律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由学生自理。
(六)各系学生的实习管理费用由学院报销,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医疗保险的不在此列)。
八、实习离校
所有学生均应于实习前三天办毕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
九、住宿安排
实习期间的住宿问题由实习单位或学生自己解决。一般情况下,学院尽可能要求实习单位解决住宿,确实无住宿条件的实习单位,住宿由学生自行解决。
十、本规定由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8日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毕业实习管理规定》(院发[2006]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