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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金融分院考场规则

 

(每场考试前10分钟由监考老师向全体考生宣读)

 

1.请各位考生将学生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

2.请将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印资料、小字条、小包等物品,统一放到“考生物品存放处”,开考后,如有未上交者,一经发现,视为夹带;

3.考生一律不得携带手机、传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有携带者,请主动关机,并交给监考人员,登记存放。开考后,如有未上交者,一经发现,视为违规;第二场开始后,发现携带了手机、传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的试卷一律判零分;

4.有帮他人代考者,开考前请自动离开考场,不予追究,如开考后查对出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单位;

5.考试时请保持安静,严禁夹带、偷看、传纸条、交头接耳、互写姓名考号,互换试卷,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6.开考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含上厕所)。为防止传抄考试题目出考场,规定开考6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考场,不想考完的考生请在开考前离开考场;

7.各位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考生十不准”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如有违反将按“违纪处罚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张榜通告,希望各位考生认真遵守考场纪律,做文明考生。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指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按学号递增顺序入座,将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班级、考试科目等相关信息。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第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四条  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第五条  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六条  每科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草稿纸直接进入考场。

第七条  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收缴规定不准携带的物品。考试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  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及学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第九条  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第十二条  开考六十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及有关事项填入《违规考生纪录》,暂扣违纪证据,附在《违规考生纪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第十八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学生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不包括缺考考生试卷)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第二十一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舞弊,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接受考生贿赂,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者,视其情节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