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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和待遇的暂行规定

 

赣旅商院会系发[2007]05

 

会计金融系全体教师:

为了激发我系教师尽快成长为“双师型”教师,优化师资结构,尽快将我系主要专业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与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        认定

我系获得高级以上(含,下同)教学系列职称(含学院内聘)的全体教师(含已在我系任教一学期以上的外聘教师),另外取得对应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金融师等,不含一般的技能证书),并在2006年元月1日至20091231日间实质承担企事业单位或会计事务所兼职会计半年(可以累加)以上(出示有效证明),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或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取得对应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会计师、金融师等),并在2006年元月1日至20091231日间实质承担企事业单位或会计事务所兼职会计达到两年(可以累加)以上(出示有效证明),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二、        待遇

凡被认定为“双师型”的教师,所授课程的课酬在应得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并优先推荐为院级以上(含)教学名师、骨干教师、课程带头人等。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